君权与相权的关系贯穿整个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丞相者,朕之股肱,所与共承庙宇,统理海内,辅朕之不逮,以治天下也。
——班固《汉书》
材料二:唐初每事先经由中书省,中书作定将上,得者再下中书,中书付门下。或有未当,则门下缴驳,又上中书,中书又将上,得者再下中书,中书又下门下。若事可行,门下即下尚书省。尚书省但主书填‘奉行’而已。”
——《朱子语类》
材料三:(宋)开宝五年,太祖诏……宰相、枢密使候(等待)对殿庐,次年六月,又命参知政事升都堂与宰相同议政事,轮流知印押班奏事,以分其权。
——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材料四:今我朝罢丞相,设五府(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
——《皇明祖训•祖训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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