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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19世纪60年代,蒸汽机汽车开始在英国流行,当时各城市仍是以马车为主的无序混合交通,人们对这种。操纵性能还不太可靠”的“行走的锅炉”又爱又怕。那些服务于马车业的车夫、马车生产商等害怕失去生意,极力反对汽车。英国议会1865年通过的《机动车法案》规定:蒸汽机车在城区内、外的时速限值分别为3.2公里和6.4公里;城区禁止车辆鸣笛;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旗手”在车前50米以外步行引导,不断摇动红旗为机动车开道。该法案被称为“红旗法案”。随着汽车技术趋于安全实用,法、德等国汽车工业迅速赶超英国。1895年后,英国才废止该法案。
对于该法案,学者们看法不一。
看法一:该法案是既得利益集团精心运作的结果,它直接导致英国失去了成为汽车大国的机会。因此,政府应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绝不能保护落后生产力。(赵昌文《从英国的“红旗法案”中能够学到什么》)
看法二:“红旗法案”是道路交通法的先驱,其体现的重要理念和制度,影响至今。将“安全和秩序”置于“技术和效率”之上,似乎不应备受诟病。(杨磊《英国“红旗法案”,果真是“制度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