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在近代国际法确立之前,人们承认国家有战争权。国家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当和平方法不能达到目的时,即可使用最极端的暴力手段——战争。……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在荷兰召开,共通过了13个公约,其内容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规定了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的保护制度。……凡尔赛和约设立了追究战争犯罪的内容……此后,1928年签署的《巴黎非战公约》,更是进一步正式提出,禁止将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刘长敏《海牙和平公约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材料二:17世纪,荷兰学者格劳秀斯提出了国际法的设想: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交往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限制掠夺战争的发生,减轻战争给人们带来的痛苦;国际法应通过召开国际会议,由与会各国共同确定,一经确定,各国不论强弱大小,都必须服从国际法的约束,不得以国内法为借口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的前提是国家主权,任何国家的主权不受别国的意志或法律的支配。格劳秀斯还拟定了国际法的一些具体条文,如:交战双方均不得杀害平民、儿童等非作战人员;也不准抢掠他们的财产;不准杀害、虐待停止抵抗的战俘;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等。格劳秀斯被西方各国奉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提出的国际法主张成为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摘引自《国际法的渊源》
材料三:1928年订立的《非战公约》,成为制止侵略战争的重要法律依据。……历史的遗憾在于,这样一个明确宣布战争为非法的国际公约并没有能够制止战争。
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对法西斯反攻的继续,于是,《非战公约》成为战胜国审判战犯的尚方宝剑。起诉方代表都无一例外地求助了《非战公约》对战争合法性地否定。从审判的整个过程看,正是由于《非战公约》的事先存在以及战胜国的引用,才保证了审判的有法可依、有理可据。《非战公约》在审判、惩办战犯的过程中可谓功不可没,它本身也凭借对战犯的审判而重新获得了价值认同,真正确立了自己在国际法发展序列中的地位。
——摘编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与战后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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