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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百校联盟2023届高三上学期历史联合测评试题

作者UID:7026178
日期: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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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积累了具有中华民族独特内容和形式的法律系统,即中华法系。它以历史沿革完整,内在联系紧密,发展顺序清晰,文献资料丰富,民族特色鲜明而著称于世。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古代中国是专制君主制国家,国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代称,王(皇)权至高无上。国王或皇帝握有最高立法权,法自君出。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以废除或修改现行的法律。国王或皇帝也握有最高司法权,是全国最大的审判官,狱由君断。中央司法机关听命于专制王权,不能独立审判。另外,行政和司法不分,由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并须对国王或皇帝负责。

古代中国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民事法律关系不发达,没有产生独立的成文的民法典。历代的成文法典以刑法典为主体,兼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成文法结构形式。

西汉中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南和司法审判的依据。所谓“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以礼率法”等等,使中国古代法制和中华法系,具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大量的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法典,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三纲五常”“忠孝节义”,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基本准则。这些都与欧洲中世纪教会法、阿拉伯法系以《古兰经》为主要法典的传统迥然不同。

材料二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是很清晰的。李悝的《法经》集春秋战国各诸侯国立法之大成,为封建成文法的始祖。秦律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篇章、内容都有增减。汉律仍以《法经》为基础,吸取秦律成果编纂而成。唐律直接承继隋朝《开皇律》,它上集秦、汉、三国、魏、晋、南北朝,下垂五代、两宋、辽、金、元、明、清,以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名扬海外,影响扩及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

——以上材料摘引自李用兵著《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人口的发展与分布,是衡量古代经济发展的主要标志,也是衡量地区间经济差异的指标。中国古代人口的发展具有稳定性和不平衡性,其人口的时空不平衡性是由政治、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因素所造成的。

历代中国人口统计表

年代

人口情况(万位以下不)

资料来源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二十六年)

估计有2000万人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二编第18页。

公元2年(西汉元始二年)

5959万人

《汉书·地理志》

公元157年(东汉永寿三年)

5648万人

《通典》卷七

公元220—265年(三国时期)

767万人(魏蜀吴三国时期人口相加)

《通典》卷七

公元581—600年(隋开皇中)

约4450万人

《通典》卷二

公元755年(唐天宝十四年)

5291万人

《通典》卷二

公元1110年(北宋大观四年)

4673万人

《宋史·地理志》

公元1195—1223年(金章宗明昌六年至南宋嘉定十六年)

7681万人

《文献通考》卷十一和《金史·食货志》

公元1290年(元至元二十七年)

5883万人

《元史地理志》

公元1393年(明洪武二十六年)

6054万人

《明史食货志》

公元1403年(明永乐元年)

6659万人

《续文献通考》卷十三

公元1741年(乾隆六年)

14341万人

南开大学历史系编《清实录经济资料辑要》第一辑

公元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

20047万人

公元1790年(乾隆五十五年)

30148万人

公元1834年(道光十四年)

40100万人

——摘引自谢忠梁著《中国历代人口略计表》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从上述统计表中提取中国古代具体两个历史时空的人口发展信息,并从影响人口发展的不同因素角度展开论述。(要求:信息提取准确,论述充分,史论结合,表达清晰)

马克思曾说:“国王永远只能把人民给予他的东西给予人民。从经济上说情况就是这样。但是,恰恰在人们开始识破这个经济秘密的时候,立宪的国王就出现了。因此,捐税问题始终是推翻天赋的国王的第一个原因。”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1295年,为应付苏格兰、威尔士及法国之间的战争,爱德华一世召集大会议,以寻求足够的政治和财政支持。本次会议的参加者涵盖了英国国内的各个阶层,包括高级教士、男爵、伯爵及各郡和自由市的地方代表。此后,召集各界代表出席大会议得到普遍的认可,而大会议也完成向议会的转变,此次会议也被人们称为“模范议会”。本次会议的召开也意味着议会课税权的初步确立,即未经议会批准,国王不得征税。

材料二:英法百年战争开始后,英国的王室财政很快被消耗殆尽,被迫开始大量借款。1340年4月,经过一番激烈的讨价还价,国王及上议院和下议院之间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爱德华三世的财政危机得以解决。第一,上、下两院共同向国王授予协助金税款,征税方案则采用上议院最初提出的办法,即针对全国臣民的玉米、羊毛和羊羔,就其价值征收1/10的税款;第二,作为回报,国王接受下议院的请愿要求,同意成立管理王室收入的专门委员会,并授权议会起草相关的法律。该法律的目的就是控制国王财政收入的支出。该法第3条规定,国王的所有收入,包括税收、关税、婚姻税及国王回收土地等,应该由议会指定的贵族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来管理,以备应付战争时期的国王财政需要,而非挪作他用。由此,议会课税权得到第一次完善,即明确了议会课税权的具体主体是上议院和下议院。

材料三:光荣革命之于英国财税制度的作用和影响,主要表现在恢复议会课税权及树立议会课税权权威两个方面。一方面,光荣革命的胜利,结束了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使得议会得以恢复固有的权利和自由,其中就包括议会课税权,亦即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随意征税。而这一内容就体现在《权利法案》第4条中。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光荣革命的胜利,使得上述恢复的议会课税权,不会再遭到诸如斯图亚特王朝时期那样的亵渎和破坏了。此时的议会课税权,已经具有了更高的权威性。

——以上材料摘引自任超《英国财税法史研究:从诺曼征服到光荣革命》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1930年代大平原上的沙尘暴震惊了美国人,富兰克林·罗斯福政府开始着手系统处理农业土地保护问题。罗斯福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1933年,罗斯福向国会提交了咨文,号召“联邦政府招募工人从事公共项目,成立民间资源保护队用于从事土地保护事业,保护队的工作被限制在林业保护、防止土壤侵蚀、洪水控制和类似的工作上”。经过激烈的争论,国会最终同意了这个提议;第二,为执行罗斯福政府提出的、1933年6月获得国会通过的《全国工业复兴法》中的第202和203条款而由内政部成立土壤侵蚀保护局;第三,1934年,罗斯福政府推动通过《泰勒放牧法》,该法开启了一个新的土地管理模式。曾经向私人出售土地的政策被取消,目的是限制过度放牧以免造成水土流失。该法案规定,西部尚未分配的大量公共土地将作为合众国牧区并保护起来。1936年,由于《农业调整法》遭到许多农场主的反对而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罗斯福政府提出了《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并获国会通过。罗斯福政府试图通过将维持农业收入和土壤资源的保护结合在一起,从而获得大多数农场主和国会的认可。该法将农作物区分为“消耗地力的”和“增强地力的”两类。政府鼓励农业生产者尽可能地减少种植消耗地力的作物,而多种增强地力的豆科作物及牧草,同时对种植“增强地力的”作物的农场主支付补贴。

——摘引自熊刚《美国现代农业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演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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