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案情提要]
2022年5月,被告朱某雇佣原告赵某修建房屋。5月11日,被告朱某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赵某劳务费400元;5月19日,被告朱某向原告赵某出具欠条,欠原告劳务费2975元,共计3375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两份欠条、通话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审理]
原告赵某向被告朱某提供了劳务,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且被告朱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向被告朱某主张劳务费3375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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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通过此案,有人认为,签订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关键,若无劳动合同,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好方式。结合《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对此观点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