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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 第3课 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同步练习

作者UID:7428426
日期: 2024-07-05
同步测试
单选题
材料分析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928 年起,国民政府颁布了《县组织法》等文件,确定在全国县、区、乡(镇)推行地方自治。强调“地方自治,为训政实施之基础”,希图通过对权力体系的安排实现独裁统治目的。但地方自治推行并不理想,就当时国情而言,乡村地区文化落后,文盲众多,直接的选举的确难以实施。而国民政府的制度设计又“竞欲以严密统一之程序与方式施与各种情形不同之地域与人民······绝无实效之可言”。从实际运作情况看,各地方派系对此也以消极的态度对抗。即使办理的,自治机关"纯变为下级行政机关,负传达公文及征发之任,……驯至人民因办理自治而负担日重,怨望日增"。

——摘编自王继平 张晶宇《论国民政府时期湖南的乡村社会治理》

材料二 1937年边区政府颁布选举条例规定: "凡是居边区境内,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卖国行为,经政府通缉有案的""经军法或法院判决剥夺公权尚未恢复的"不得参加选举和被选举。同时,共产党在乡村苏维埃建设的经验之上,以现代政党组织为核心建设乡村抗日政权,使国家行政权力在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通过现代政党组织的形式渗透到了乡村基层。在乡村政权内,中国共产党不直接以党员来领导乡村政权,而是以党团的形式活动,即参与政权的所有党员组成一个党团,党团内部的成员必须以一个声音说话,联合左派进步分子,团结中间分子,以保证贯彻党的政策,实现党对乡村社会的有效管理和充分动员。这些探索在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摘编自李伟中《试论抗日根据地乡村政权建设的特征与近代中国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直接援用了西方的天赋人权和三权分立学说,集中体现了民主主义革命者的政治理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用宪法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2条);人民享有平等权、自由权、请愿权、陈诉权、考试权、选举权等各项权利.还享有多项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居住迁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通信自由、信教自由等(第5条至第12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规定了责任内阁制的政治体制.参议院是立法机关,以参议院为中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第16条至52条)。为保持约法的稳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须由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得增修之”(第55条)。

——摘编自归东《试评(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材料二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明确规定:”苏维埃最高政杈机关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为了确保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就必须建立工农兵专政的、代表工农兵权益的、以苏维埃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制度。《宪法大纲》的17个条文都是结合根据地工农群众的意志,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和保障工农劳苦大众应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基本权利与义务,代表了最广大工农群众的利益。

——摘编自朱万红《第一部红色宪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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