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是一项系统性的制度设计。中国古代地方监察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相分离,直接从属于中央监察机关。中国古代监察范围宽泛,如汉初的《监御史九条》中,监察有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非所当服者等。弹奏对象既可纠弹“官非其人”,也可议奏言“政非其理”。据统计,清代科道官共上奏疏687篇,其中弹劾之疏约占30%,言事之疏约占70%,许多事项实际上都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一般事务。中国古代的监察不仅“劾”,还有“举(荐)”,其功能是罚赏俱有。此外,古代监察在违法犯罪发生之前就介入“事前监察”。在帝国政体下,监察的独立只能是外在的、相对的,而依附皇权是内在的、绝对的。
——摘编自艾永明《中国古代监察体制》
材料二:孙中山在中国监察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监察权”的概念,至今仍为理论界和我们的法律法规所采用。监察权必须独立的思想,则是孙中山监察思想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亦是他长期一贯的思想。同时,他主张监察权是由国民大会授予的,必须对国民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孙中山认为监察权应当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样独立,主张建立立法、行政、司法、考选和纠察“五权分立”的政府架构。孙中山的监察思想,作为他民权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立足于中国国情,“集合中外之精神”,达到了同时代人所难以达到之高度。
——摘编自王晓天《孙中山的监察思想》
材料三:南京国民政府采用公务员制度。国民政府公布的《考试法》规定了考试的具体办法和操作规程。考试分为普通考试、高等考试、特种考试。高等考试,甄拔各项荐任职公务员,分为三试,第一试科目为国文、本国史地、国民党党义;第二试为专业科目;第三试为面试和成绩审查。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公务员任用条例》《公务员任用法》。1931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务员惩戒法》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但是得不到严格执行。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不得不指出,“多年来官僚主义已构成政治上的最大弊害,而以敷衍塞责、假公济私为尤甚”。
——摘编自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