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父亲文某近一年未探望7岁女儿文小某,文小某遂将父亲告上法院。关于 未成年子女能否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来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民法典》并未做出明 确规定。承办法院遂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典》中探望权的性质内涵进行说理,判决被告父亲履行其义务。法院作出这样的审理与判决 ( )
① 彰显依法治国方略,有效破解了离异夫妻“探望不作为”的难题
② 是通过诉讼调解维护未成年人文小某合法权益,呵护其健康成长
③ 表明父母双方与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除
④体现出人民法院正确发挥司法能动性,有助于更好实现司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