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时期,“实行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带童养媳”“反对蓄婢纳妾”等口号。猛烈地冲击了封建婚姻制度。 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民主进步的婚姻法规。《婚姻条例》明确规定:“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市区’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1934年4月修订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对上述规定再次明确。毛泽东高度称赞苏区婚姻制度:“这种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打碎了数千年来束缚人类尤其是束缚女子的封建锁链。建立了适合人性的新规律,这也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胜利之”。 | 1939年8月1日,中共公布了《边区禁止妇女缠足条例》规定:“凡边区妇女缠足者,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须一律解放。”号召做父母的应该爱护女儿,不要伤折她的肢体;先进妇女群众,应出来劝导,解除妇女们脚上的枷锁。能够劝导他人放足者还给予经济奖励。同时,政府广泛宣传,切实动员各群众组织,以劝导为主,处罚为辅的方式,提倡放足。并把禁止妇女缠足列为考察各县政绩的尺度之一。许多县区还成立了放足突击队,进行宣传监督。各级干部率先带头,动员自己的亲属放足,开展放足竞赛活动。自1941年1月以后,由当地妇联组织监督放足情况,经常收集汇报,并到处宣传放足好的社会舆论。越来越多的妇女都受到影响,纷纷放足。 | 建国后,我党多位领导人都提及妇女问题。1957年,毛泽东号召“爱国、爱社应当和爱家并提,为了解决勤俭持家问题,特别要依靠妇女团体去做工作”;周恩来看见过“干涉婚姻自由和侵害妇女人权的罪行时有发生。……致使全国各地不少妇女因婚姻问题被杀和自杀……各级人民政府对此严重罪行绝对不应容忍”(1951);刘少奇曾认识到“单靠女同志把妇女工作做好是不可能的,应当由全党来做”(1947),要保障土改中妇女应得的利益和社会上妇女应有的权利,有必要在农民协会中召集妇女会议或妇女代表会议(1950);朱德认为,要让妇女在建设中发挥更大力量,妇联必须关怀和反映妇女的利益和要求,对歧视和损害妇女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