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昼夜时间分配在早期中国是一个有关“秩序”的事情。“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明而动,晦而休”是一种顺其自然的状态。在人们的观念中,夜不仅是恶人犯案的时间也是伤风败俗的机会。为防止盗贼,中国古代一直都有“夜禁”的传统,《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多有“诸犯夜者,笞二十”等夜间行为规定。宋代以后,人们对于时间分配的习惯逐渐淡化,官府的“夜禁”也成为一纸空文。南宋杭州的夜市三四更闭,五更又起,元代的大都热闹非凡。明清之际,江南不夜城越来越多,夜间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摘编自葛兆光《古代中国关于白天与夜晚观念的思想史分析》
材料二:夜生活是近代欧洲城市的伴生物。16、17世纪,化妆舞会、跳舞等娱乐活动成为贵族生活的一部分,那时,宵禁还在,大多数市民还没有介入夜生活。18世纪,餐厅、咖啡馆、小酒馆生意兴隆;娱乐、赌博、跳舞等活动布满城市的大街小巷。到19世纪,英国依然引领世界潮流。19世纪60年代,英国出台了一个“许可法”,规定供应酒水的娱乐场所午夜前必须关门,后来又延至0:30分。到19世纪末,夜生活已在欧洲社会逐渐流行起来。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劳动时间的延长,更是为夜生活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18世纪的浪漫主义诗歌开始赞美黄昏,在诗人眼中,“傍晚”成为了一段美妙的时光。
——摘编自俞金尧《资本扩张与近代欧洲的黑夜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