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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选择性必修1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单元检测

作者UID:7428412
日期: 2024-11-25
单元试卷
选择题(本大题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非选择题(本大题4小题,共52分)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周代形成了以维护宗法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并使全部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都纳入礼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刑罚与礼互不相属。法官参照前辈先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法律实践以刑统罪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春秋战国时期,旧的礼治秩序宣告瓦解,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开始居于法律规范体系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各种社会行为“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礼被排斥在法之外。

汉儒以引经注律、经义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个过程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律“一准乎礼”而告完成。此后,经宋迄明清,中国法律就基本定型于“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正统体制,使以礼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规范实现了法典化,同时也使以刑为核心的法实现了道德化。

——摘编自谢作《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演进》

材料二:鸦片战争后,西方法文化中公正、法治、自由、平等法治思想输入中国,冲击了中国传统礼法制度……清末预备立宪期间,法律进程正式开启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采用了来自权利能力、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民法原则。同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和制度最终建立起来。

——摘编自张晋藩《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中国法律体系是以“刑”为开端,逐步形成诸法并立局面;西方法律体系以习惯法为开端,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形成西方法律体系。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多地,形成了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近代卷》

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包庇犯罪,而官府对这种隐瞒、包庇的做法不予惩罚或减轻惩罚,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时期

发展情况

春秋战国

亲亲相隐,语由《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便成为亲亲相隐的基石。法家对此反对,如商鞅变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汉朝

汉武帝时期,衡山王刘赐谋反,又欲废太子爽,太子爽上书告发其父。后衡山王因事败自杀,而太子爽告父不孝,弃市。武帝一朝,不但提倡“父子相隐”,而且在父子关系上做了一定延伸,将养父子列为容隐之列。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由此,“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

唐朝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同居(居住在一起的亲属),若大功(大功、小功皆为旧时丧服名,按血缘亲疏程度进行划分)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密告)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据郭程《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法律材料与秦汉“亲亲相隐”制度研究》等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亲亲相隐”的发展作出合理的解释。(要求:表述成文,立论正确,论证充分,逻辑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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