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o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o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o现行窃盗被捕……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
年份 | 内容 |
1988年 | (增加)“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
1993年 | 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稳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比例的协调发展。”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
1999年 | (修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