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劳资关系】
材料一:1538年,英国维斯波彻的21名制鞋劳工进行罢工,派代表去召集所有雇主与他们谈判求增加工资。1563年,英国政府颁布《学徒法令》,其中心议题是工资管制及其执行题,它成了此后两百年英国劳工立法的框架。法令明确规定应根据物价水平来厘定工资标准的基本原则。为威慑违反法令的劳资双方,法令规定:“雇主支付超过额度的工资予以监禁10天并罰款5英镑,接受该工资的雇工则要被监禁21天。“19世纪中叶以后,英国经济出现空前繁荣,工人生活水平明是提高,《工会法》和《雇主与工人法》陆续通过,政府逐步调整其角色。1856年《调解法》的颁布意味着政府调节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该法规指导思想是尊重劳资双方,以自愿主义取代之前的法律强制方式。
——摘编自《英国工业化时期的工资问题、劳资冲突与工资政策》
材料二: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国民党政纲中提出:“制定劳工法,改良劳动者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1926年,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承认工农群众为国民革命的主力军,提倡保护国内新兴工业;保障农工团体,扶助其发展。大会提出改良工人状况的决议案。南京政府根据国内劳工状况的实际和国际上的形势,于1929年公布《工厂法》,该法有些条文未考虑工厂的实际问题,与企业的具体情况脱节。1932年民政府公布了《修正工厂法》,该法旨在扩大法规的适用范围,以加强对工厂与工人关系、工厂组织和管理的规范。总之,国民党对工厂法制定付出了相当的努力,从法律层面承认工厂应为工人提供合格的劳动条件和福利设施,也使得企业解雇工人时必须依照其规范行事。
——摘编自《民国工业企业劳资关系研究1912-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