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职某私企的路某,因父亲病逝请假三天,遭拒,路某毅然回家。返岗时,老板张某告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路某发布了有张某和人事主管参与公司团建活动的照片,捏造二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路某与张某协商无果后,路某决定提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支付赔偿金十万元。劳动仲裁部门以丧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路某擅自离岗属于旷工行为由,裁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有效。路某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服,遂诉至法院。
张某以原告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为由提出反诉。庭审中张某辩称,关于婚丧假规定,只有原国家劳动总局与财政部1980年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对私营企业没有任何婚丧假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判决被告赔偿路某共计75269.04元,支持被告保护肖像权的请求,路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驳回被告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诉讼请求。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逻辑与思维》《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