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杜。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湖泊河流具有流动性、跨区域性,相关生态环保问题也具有共性和联动性,依靠单一行政区划无法解决流域管理难题。为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地区的立法主体通过协同立法,合力解决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面临的共同问题,成为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效率、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科学立法的新实践。
2022年11月1日,由江苏省十三届从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同步审议批准的《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和《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由宿迁、徐州两地同步起草、同步制定、同步发布、同步实施,这是我省生志环保领域第一个立法协作项目,也是淮海经济区城市间首次开展紧密型协同立法。《条例》明确规定两市将建立联合湖长制,采取联席会议、联合监测、联合执法等方式,共同分享监测数据、适用协调统一的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协调解决跨区域事项。
综合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政治与法》的知识,说明为什么要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实行协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