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于2016年11月1日与某中学订立劳动聘用合同(该合同为提前印制,反复使用),期限为5年。后来双方另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时,按服务期剩余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年人民币肆万元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19年9月5日,姚某提出辞职,该中学要求支付120000元违约金。姚某认为,自己实际入职日期为2016年7月1日,其服务期应从入职之日而非订立聘用合同之日起算,服务已满3年,故只同意支付80000元违约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某中学因此拒绝为姚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在上述案例中( )
①聘用合同属格式条款合同,在服务期限应从何时起算出现两种解释时,应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
②解除聘用合同及支付违约金的相关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③姚某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因违约金存在争议,该中学拒绝为姚某办理离职手续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