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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市镇统于州县,例无设官”。为解决治安与税收上的困难,明清两代在江南市镇派驻巡检司、税课局等专职机构,但派驻到市镇的官员数量有限,难以承担市镇的公共管理与服务。于是,江南市镇自发形成了各类功能性自治组织,如规范本镇本行业交易活动的行会、维持治安的保甲、负责慈善事业的义庄等,事类不一,互不统属。这些组织往往由地方宗族力量主导,同一功能的自治组织之间亦有地域分割的痕迹。各市镇有自办的公益性学校,有独立的城市保护神——城隍,有完整的市镇历史记载——市镇志,表明市镇已经成为一个相对自足的文化共同体。
——摘编自武乾《官治夹缝中的自治:明清江南市镇的非正式政体》
材料二:中世纪晚期,城市人口迅速增长。为提高自己的地位和改善日常生活,城市居民不断抗争。封建领主在收取市民们支付的赎金后,向城市颁发具有政治契约性质的特许状,给予其各项自治权利。城市行会、市政当局、市议会等自治组织逐渐发展起来。行会制定规章,训练工人的职业技能,控制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为社会福利积累资金,并通过礼拜祈祷和节日游行等公共仪式鼓励市民对行会和城市忠诚。市政当局支持行会采取限制性措施,市议会核准行会规章,城市法庭负责追捕违规者。城市生活受到更为复杂的正式规则的约束,市民也更多地承担了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等责任。
——摘编自陈灿《论走向近代的英国城市职业市场变迁和行业规则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