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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中国历代统治者对乡村的治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夏商周至隋文帝开
皇十五年(公元595年)。夏商周时,出现了乡里制度的萌芽。战国时期,随着以郡领县的“郡县制”在各国推行后,乡、里以上行政组织渐具雏形,成为基层组织。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朝廷命官至郡县而止,其乡里制度则逐步成熟,既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又带有半自治的性质。第二段大致为隋唐、两宋时期。隋朝乡的基层官吏数量比此前大为减少,乡官权力也在逐步弱化。唐朝城邑之外纷繁杂乱的各种聚落形态,进行全面规范和整顿,不仅从名称上统一为村,而且从法律上实施统一管理,职责完备,国家力量向基层社会进一步渗透。这一阶段处于由乡里制向保甲制、由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折时期,乡和里的地位逐渐沦落,乡里自治功能逐步弱化,官方的控制与统治逐步增强。第三阶段是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乡里制度转变为职役制,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县为基层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保甲对乡里的控制更加严密,乡村自治的色彩越来越弱。但到了近代,原有的保甲制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在清朝末年为乡镇地方自治所取代。
——摘编自唐鸣 刘志鹏《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基本模式及其历史变迁》
材料二 “光荣革命”后,英国社会事业的重点是救济贫困,组织形态以教会和慈善组织自发为主。18世纪20年代以后,教区相继建立济贫院,“济贫院体制”逐渐发展。到18世纪70年代,全国约有2000所这样的济贫院。19世纪30年代起,议会先后通过修订《济贫法》(1834年),颁布《公共卫生法》(1848年)《初等教育法》(1870年)等,要求政府承担更多扶助贫困和提供基础教育的责任,并增设济贫部(1847年)、地方事务部(1871年)、教育部(1899年)等政府机构,搭建起管理社会事业的基础框架。
——摘编自王薇《英国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历程、特点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