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周某与李某订立的邮票买卖合同因没有价款条款而无效
②周某与李某的邮票买卖合同成立,但可以协商补全内容
③因为合同是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故该合同为口头合同
④该合同虽然缺少了价款内容,但不影响它的成立和生效
①工程公司的电报是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B厂的电报回复是承诺,与工程公司的合同成立
③B厂的电报回复是要约,与工程公司的合同不成立
④若工程公司拒绝B厂要求,应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
①交易双方既要有契约精神,又要遵守道德规范
②酒店为缓解疫情带来的压力,做法合乎情理
③酒店为获利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④小张与酒店的合同依法成立,不能解除
①该商场宣传单仅是一个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该商场宣传单符合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构成要约
③王某与该商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要约不成立
④王某作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
①张某存在违约事实,李某有权要求赔偿
②因不可抗力延误,张某并不构成违约
③张某没有及时告知,违背全面履行的原则
④张某虽已构成侵权,但可免除违约责任
①陆奶奶享有其使用的安置房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陆奶奶出租行为侵犯了李某对该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合同无效
③出租房屋关系复杂签订合同一定要录像录音才能维权
④李某不尊老爱幼,法院于情于法不支持的她诉讼请求
①段先生办理了房产证,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②段先生的购房合同有效,才获得的房屋所有权
③胡先生也可以根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④胡先生的合同有效,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①4S店可以不退还刘某交的2000元定金
②4S店应返还刘某4000元定金
③4S店将车卖给另一人,违反合同约定
④4S店可以将汽车卖给别人
①甲厂和M购物平台与胡某没有签订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②根据无过错责任推定,被告M购物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③被告M购物平台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④甲厂应当根据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①宣传资料所载具体明确的内容,应成为合同的相应条款
②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③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与实际不符,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
④开发商有欺诈行为,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①房屋所有权归丙,因为已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②房屋所有权归乙,因为乙已经付清房款并入住
③甲一房两卖行为都有效,但没有遵守诚信原则
④甲一房两卖行为都是无效的,甲承担违约责任
①14日,张三找到李四借钱构成要约
②张三和李四的借款合同于18日生效
③李四表示要和媳妇商量一下属于新要约
④借条使借款合同从口头转向书面避免纠纷
①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②甲并无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主张合同无效
③甲被冒名顶替,倘若适用善意取得则违反公平原则
④由于房屋所有权已变更,甲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①中介公司可不返还余某全部定金
②中介公司应该返还余某全部定金
③贷款政策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余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④余某作出购买房产的意思表示属要约,汪某微信答复属承诺
李某与王某电话约定,李某以50000元价格购买王某一台二手车,并在线支付10000元定金,待出差回来后,过户时交清购车款,并约定违约方应支付一倍的违约金。王某的亲戚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王某以同样价格把车卖给自己。王某碍于情面,把车卖给了亲戚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出差回来后,王某如实相告。李某要求王某要么把车辆按原约定计划卖给自己,要么退还10000元定金,再另外赔偿10000元。王某认为并未给李某造成实际损失,只同意退还定金。
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分析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并阐明理由。
2022年3月,永泰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福建某建材公司因承接某高速工程,于2019年10月8日与温某签订《物资采购供货合同》,向温某购买碎石。双方约定:买方需于合同签订后预付30万元定金,正式拉货两天内另付30万元作为卖方的供货款。合同签订后,该建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温某支付定金30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支付了货款45万元。然而,该建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温某提供的碎石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温某明显无能力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双方于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通过微信对往来账进行了结算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损失负担进行了确认。建材公司因要求温某退还货款未果,遂将温某诉至永泰法院。
材料表述内容都是客观事实,请简要说明永泰法院的审结结果及其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