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清前期,清廷构建了一套包括汉语文、蒙古文、藏文等在内的多语文合璧制度,清廷没有赋予包括满、汉在内任何一种族群语文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语文教育大体处于“各语其语”的自发状态。 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将“国文”和“官话”设定为基础科目,同时确立了“书同文”和“语同音”的制度目标。同时期的《奏定学务纲要》规定,“兹拟以官音统一天下之语言”、“各学堂皆学官音”“不得废弃中国文辞,以便读古来经籍”等。1908年,各省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明文限制“不识文义”(指不通晓汉文)者不能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11年出台的《蒙藏回地方兴学章程》,使在边疆学堂中普及汉语、汉文成为明确的制度规定。
——摘编自湛晓白《清末国家语文统一与满汉族群关系变化》
材料二:推广普通话是新中国文字改革工作的三大任务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6年初,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文字改革工作问题指示》,决定成立中央一级的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为了提高群众学习的兴趣,各地还结合政治、生产和生活素材编写了一些教材与读物。如江苏新沂县群众编写了各种各样的普通话教材,还自发创办了拼音小报;昆山县编印了课本、拼音字母表、昆山话与普通话对照表,还创造出40余种教具。到1958年初,在方言复杂的福建大田县吴山乡学会听和讲普通话的已达77.7%。到1960年,昆山、新沂、沭阳等县已有几十万工农群众学会了普通话。
——摘编自崔明海《1956-1960年推广普通话运动在农村的开展及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