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父亲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综合考量,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材料二 法院委托社工调查后得知,贾某某年幼时读书成绩优秀,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父母监管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泊是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本案是一起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结后,法官持续跟踪帮教被告人贾某某,他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反省,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目前贾某某已回到高中学习,正在备战高考。